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部门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党群工作部 发布时间:2016-07-10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工会活动经费的使用,充分发挥部门工会为教职工服务、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权益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开支范围,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预决算管理原则。学校工会每学年初发布各部门工会活动经费预算限额,部门工会活动经费均需在预算限额内支出。
        3.服务会员原则。活动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4.勤俭节约原则。活动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收支范围
        活动经费收入包括:
        1.上级工会统筹预算额度。学校工会每学年初按150元/人的标准确定各部门工会当学年的活动经费使用限额。该限额仅在当学年生效,不留存下一学年。
        2.其他收入。除预算额度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参加上级工会活动所获奖金、接受捐赠收入等。
         活动经费支出包括:
        1.教职工活动支出。指部门工会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职工教育方面。用于部门工会开展教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教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部门工会为教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用于部门工会开展教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等。
        宣传活动方面。用于部门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部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教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部门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部门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等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2.维权支出。指部门工会直接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向教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教职工帮扶、向教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
三、实施要求
        1.活动经费每学期报销一次,支出额度不得超过预算限额。
        2.每次报销活动经费必须提供活动的相关新闻报道(含活动照片)。
        3.户外活动限定于厦门市或漳州市辖离学校不超过一小时车程范围内。
        4.不得使用活动经费购置景点门票费用。
        5.活动经费支出关于餐补部分总额不得超过30元/人的标准。
        6.不得以普惠的方式将活动经费分配给会员。例如每人发放总额度超过50元的物品或现金(包括相当于现金功能的替代品)。
        7.不能用现金的形式向会员个人进行慰问,慰问品以不超过等值200元的物品为宜。
        8.活动经费采用实报实销原则,报销时需提供符合财务要求的有效票据。报销时需提供已发布在党建网上的相关活动宣传证明和活动经费决算清单。采用网络采购或批量次采购的物品需提供相应的采购单据。
四、报销流程
         参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部门工会活动经费报销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