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程序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需经双方申请,到居委会领取《再生育申请表》,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由双方所在单位或居委会签署意见,并提交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由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二、提供材料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再生育申请表》(向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申领);
2. 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户口首页);
3. 第一孩户口页(含户口首页)或出生医学证明;
4. 育龄夫妻双方近期免冠两寸合照;
5. 医院出具的孕检证明;
6.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收回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是否退回按解释说明);
7.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丢失或未办理的提供申请人承诺声明;
8. 独生子女父母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并经乡、镇(街)计生行政部门盖章确认。(父母户籍地不在同一处的,应分别出具证明)
9. 单独夫妻两方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并经乡、镇(街)计生行政部门盖章确认。
视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如下的证明:
(1)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2)收养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三、独生子女的界定
除《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界定的“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独生子女:
1. 本人曾经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死亡,其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的;
2. 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独养子女的;
3. 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